Thursday 25 Apr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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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11日讯)高庭今日裁定,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3项刑事失信、1项滥用职权及3项洗钱罪名表罪成立,须出庭自辩。

承审法官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在裁决中指出,控方已经证明纳吉的罪名表罪成立。

控方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为首,团队包括外聘副检察官Datuk V Sithambaram、总检察署刑事科主管Datuk Ishak Mohd Yusof、Datuk Suhaimi Ibrahim和其他副检察官。

丹斯里沙菲宜,连同Harvinderjit Singh、Farhan Read和其他律师则代表纳吉。

纳吉被控在担任首相和财政部长期间滥用职权,参与和涉及代表政府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(KWAP)向SRC提供的40亿令吉贷款提供政府担保,收贿4200万令吉,因而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(MACC)法令第23条文。

他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,在布城的首相办公室内犯下这一罪行。一旦罪成,他将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和不少于贿金的5倍罚款或1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

纳吉还面对3项刑事失信罪状,作为首相兼财长及SRC的名誉顾问,控制属于SRC的40亿令吉资金,刑事失信金额分别为2700万令吉、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。

纳吉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被控,3项罪行是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,在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(AmBank)犯下。

如果罪成,这位66岁的前首相将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、鞭笞和罚款。不过,由于他的年龄,将不会被鞭笞。

至于洗钱罪,纳吉据称分别收到2700万令吉、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,这是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,通过即时资金和证券电子转账系统(Rentas)汇入两个大马回教银行账户的非法活动收益。

如果罪名成立,根据2001年反洗钱、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条,每项指控将面临最高15年的监禁,以及最高500万令吉或贿金5倍的罚款,视何者为高。

庭审历时60天,共有57名控方证人出庭作证。

The Edge带来SRC审讯滚动报道

 

(编译:陈慧珊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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