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 28 Mar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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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17日讯)自2010年开庭审理约10年,涉及金鹏(Transmile Group Bhd)创办人兼前总执行长颜文安的会计弊案抗辩于上周五结案。

上周五完成对辩方证人颜文安的复问后,辩护律师拿督陈富泉表示,抗辩已经完成,审判可以继续进行书面陈述。

他指出,辩方原本打算传召前交通部长,即金鹏执行主席敦林良实作为辩方证人。不过,林良实无法出庭,原因不明。

林良实于2004年4月加入金鹏,并在2007年9月5日集团股东常年大会召开的前两天辞去主席职。该丑闻于2007年4月爆出。

抗辩结案后,地庭法官Hasbullah Adam择定3月23日,在作出判决前决定书面陈述的日期。

副检察官Mohd Hafiz Mohd Yusof上周五结束对颜文安的盘问。他声称,颜文安于2007年8月辞职,因为他知道公司正在就会计违规行为对他展开内部调查。但颜文安不同意这一说法。

颜文安在辞职时称,他不知道外部审计师Moores Rowland Risk Management针对金鹏特别审计的结果。该特别审计发现,这家航空货运公司的应收账款有很大出入。

根据特别审计的结果,Moores Rowland指出,截至12月杪2005和2006财政年的盈利被严重夸大。

根据审计,金鹏在2006财年蒙受1亿2630万令吉的亏损,而不是1亿5750万令吉的盈利。2005财年的累积亏损为3亿6960万令吉,而非所报告的8440万令吉盈利。

回溯2007年7月,颜文安、金鹏前财务总监Lo Chok Ping和前执行董事Khiudin Mohamed被控教唆在公司季度报告中向大马交易所作出误导性声明。3人否认有罪,并要求审讯。

有趣的是,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(SC)在Lo支付70万令吉罚款后,于2008年5月撤销对他的指控,而Khiudin在2016年被无罪释放。

在颜文安案中,传召了42名证人。随后,地庭法官裁定表罪成立,辩方于2011年3月16日被要求进行抗辩。辩方于2018年7月27日开始抗辩。

颜文安的主要控罪是抵触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86(b),同读第122C(c)条文,并根据第88B受罚。罪行是教唆金鹏在2006财年未经审核整合业绩中发表误导性声明。

但是,他被要求为第122B(a)(bb)条文的控罪辩护,在同年的财报意图向马交所提供误导性声明。

一经定罪,颜文安将面临不少于100万令吉的罚款和最高10年的监禁。

 

(编译:陈慧珊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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