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 20 Apr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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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17日讯)商人拿督Tan Eng Boon今日在高庭承认教唆前联邦直辖区部长拿督斯里Tengku Adnan Tengku Mansor收取100万令吉贿金后,被判罚款150万令吉。

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Mohd Nazlan Mohd Ghazali裁决,若Tan Eng Boon无法在明日之前缴付罚款,就必须以坐牢1年来代替。

高庭原订于今日聆听被告Tan Eng Boon要求展延审讯的申请,其案件将与Tengku Adnan被控贪污一案进行联合审讯。

不过,这名发展商在最后一分钟改变主意向高庭承认他所面对的交替控状,值得一提的是,其案件原订于两日后正式开审。

在有关交替控状下,被告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,一旦罪成,他可被判最高监禁两年或罚款,或两者兼施。

法官Mohd Nazlan是在考量了控辩双方所发表的陈词,以及考虑了所有相关的案情及因素,包括公众的利益,以及被告本身的利益后作出上述裁决。

他在发表口头判词时说,被告在案件开审前承认其交替控状已节省了法庭的时间和资源,再者,高庭必须考虑到被告是初犯。

不过,法官却强调说,贪污腐败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,因为它破坏了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,更对社会结构产生了不利的影响。

“鉴于上述情况,考虑到在(刑事法典)第165条文下同一罪行的量刑趋势,以及为试图达成尽可能接近量刑政策的主要目标判决;这是出自于预防和威慑效果,但也包括相应的惩罚和改革,特别是考虑到控辩双方于被告认罪前,在认罪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协议。”

“根据我的判决,在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,以及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(与第109条文同读)下,适当和相称刑罚是罚款150万令吉,被告必须在明日之前缴付罚款,否则须以坐牢1年来代替。”

同时,主控官Julia Ibrahim在休庭时告诉记者说,被告是于上周五(13日)告知高庭将改口认罪,而被告也会是Tengku Adnan被控贪污一案中最重要的证人。

她说,Tan Eng Boon已通过律师说明,只要高庭同意给予轻判(罚款),他就愿意俯首认罪。

控方与Tan Eng Boon的代表律师Faisal Moideen是于今早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进行认罪协商,而媒体当时并不获准采访有关协商过程。

现年70岁的Tan Eng Boon是在去年11月15日否认曾向68岁的Tengku Adnan行贿,即把属于Pekan Nenas Industries私人有限公司的100万令吉大众银行支票存入 Tengku Adnan的联昌银行户头内。

这笔贿金被指是支付给Tengku Adnan,作为对方批准Nucleus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(现改名为Paragon City Development私人有限公司)调高吉隆坡士马勒路(Jalan Semarak)发展计划容积率的“奖励”。

他被指于2013年12月27日在位于敦依斯迈路太子世界贸易中心的联昌银行犯下有关罪行,并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(b)(A)条文;一旦罪名成立,他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

另外,交替控状则指Tan Eng Boon教唆Tengku Adnan犯罪,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09条文下被治罪。

在去年11月15日,Tengku Adnan在被控时否认接受Tan Eng Boon的100万令吉贿金,以作为批准一家公司调高吉隆坡士马勒路(Jalan Semarak)发展计划容积率的代价。

高庭法官Mohd Nazlan在案件正式移交高庭审理时,于8月9日批准控方要求把Tan Eng Boon和Tengku Adnan的案件进行联合审讯,两起案件原订在本月19日正式开审。

 

(编译:鲍艾瑾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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