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 26 Apr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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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4日讯)拿汀斯里罗斯玛今日被控17项洗钱和逃税罪,涉及金额为709万7000令吉。

罗斯玛是在2001年反洗钱、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被控,由地庭法官Azura Alwi承审。

根据控状,罗斯玛因参与洗钱活动而面对8项指控。在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,通过7笔交易共有100万令吉转入她的艾芬银行账户。

每项控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,或最高罚款500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
她还面对4项进行洗钱活动,在2014年9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,进行了227笔交易,涉及金额609万7000令吉。

另外,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,罗斯玛因未能就所收取资金提供收入报表而被控5项罪名。

罗斯玛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。

今日,检控团由联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领导,而Datuk K. Kumaraendran是首席辩护律师。

哥巴将罗斯玛的案件形容为“特殊”,要求把保释金设在1000万令吉,并交出护照且在审讯期间不得接触任何的证人。

鉴于罗斯玛同意交出护照等,Kumaraendran要求将保释金设在25万令吉。

Azura允许罗斯玛以200万令吉,以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,并可分期缴付保释金。

根据Azura,罗斯玛必须在今天支付50万令吉,余额则必须在下周四(11日)之前缴清。

案件押后至10月11日审理。

 

(编译:陈慧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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