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 19 Apr 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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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29日讯)上诉庭宣判,如果一家公司违反1983年证券业法令(Securities Industry Act)第122(1)条,董事或总执行长或负责人即属犯罪的裁决,是有效且并没有违宪。

根据证券监督委员会(SC)昨日发布的文告,上诉庭法官Datuk Tengku Maimun Tuan Mat在宣读判决时表示,该条文没有违反联邦宪法。

这推翻了高庭的裁决。当年,金鹏(Transmile Group Bhd)创办人兼前总执行长颜文安和前执行董事Khiuddin Mohd挑战证监会对他们指控的合法性。

颜文安和Khiuddin在2007年被控,教唆金鹏在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的未审核业绩中,对营业额作出误导性声明,诱导其他人购入该股。

根据证券业法令第122B(a)(bb),两名被告还被控以交替控罪,向大马交易所提供同样误导性的声明。

如果罪名成立,两人可能面临最少10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最高10年,或两者兼施。

但在2011年6月,颜文安和Khiuddin挑战交替控罪的合法性,认为该律法不合联邦宪法第5(1)条文,即“按照法律,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个人自由”。

在2011年11月,高庭支持两人的挑战,并裁定该条文是违宪,这促使证监会针对高庭裁决提出上诉。

证监会的文告指出:“今日(昨日),上诉庭推翻了高庭的裁决,并维持该指控是有效的,但批准暂搁其决定,等待被告上诉至联邦法院。”

即便如此,昨日的裁决让颜文安和Khiuddin针对证监会指控的上诉又迈进一步,此案在时隔8年后即将展开聆讯。

证监会上月初指出,两名被告在2011年3月22日起诉案件结束后,获准提出上诉,该案件仍有待上诉庭审理而暂搁。

同时,吉隆坡高庭在本月17日驳回金鹏两名前独立董事的上诉。这两人早前被定罪入狱1年,并罚款30万令吉,因允许将误导性的资料列入季度财报,并在2007年2月呈交予马交所。

2011年,Shukri Sheikh Abdul Tawab 和 Jimmy Chin Keem Feung双双在地庭被定罪,批准向马交所提呈具误导性,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财年末季的未审核财报。

按照证券业法令第122B(b)(bb),批准向马交所提呈误导性资料,被告在2011年10月28日,于地庭被判有罪。

法官也重申地庭判决,将Shukri和Jimmy Chin Keem Feung处于一年监禁和罚款30万令吉(或6个月监禁取代)。

曾是投资者宠儿的金鹏,就连大马商业巨头郭鹤年和大马邮政(Pos Malaysia Bhd)也难以抵挡它的魅力。

金鹏的前主席敦林良实,除了是前交通部长,也是马华前总会长。

但该集团在2007年失宠,因被揭露出色的业绩是因为大量的会计违规行为。当时审计公司德勤(Deloitte & Touche)质疑账目的应收账款,因而拒绝签核最终账目,才揭发虚报账目一事。

由郭氏集团领军的金鹏董事部随后委任摩斯伦风险管理公司(Moores Rowland Risk Management)对此进行一项特别稽查工作,以审核与揭发有关应收账款巨大差异一事。

特别稽查报告结果让市场震惊,金鹏2005和2006财年的业绩严重被夸大。

金鹏2006财年实际蒙亏1亿2630万令吉,而非财报所指的获利1亿5750万令吉;而2005财年实则蒙亏3亿6960万令吉,并非财报内声称录得8440万令吉盈利。

金鹏在2010年被列入PN17公司,并在2011年正式从马交所除牌。

 

(编译:陈慧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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